拖船撞壞氣象觀測塔 負責人判賠39萬元確定
2022/6/28 11:53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李姓男子名下的拖船被控於彰化縣芳苑鄉外海,撞上福海風力發電公司的氣象觀測塔。福海風力發電打官司求償,二審判李男與船長應賠償39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依歷審判決記載,福海風力發電公司提起求償訴訟時主張,福海風力發電於民國105年5月於彰化縣芳苑鄉外海8公里建置氣象觀測塔,以供福海風力發電開發規劃福海風場使用。
福海風力發電指出,106年5月31日上午進行例行性保養作業時發現觀測塔底部遭毀損,經向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洋巡防總局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申請雷達航跡路線圖,發現是李姓男子的船舶撞擊觀測塔所致,求償新台幣70萬餘元的損害費用。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認為福海風力發電的主張有理由,判李姓負責人與當時駕駛船舶的船長共應賠償70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李姓負責人仍否認船舶擦撞觀測塔。
二審認為,雷達航跡路線圖顯示李姓負責人的船舶雷達航跡,於106年5月25日上午0時51分與觀測塔重疊,而且船長事發後與福海風力發電人員通話時就坦承從觀測塔旁撞過去,「那個黃色的東西有撞破一塊應該沒有很嚴重吧。」
二審認定李男的船舶撞擊觀測塔,且觀測塔座標位置已是公告周知的事項,李男疏未更新船舶配置的電子海圖,導致發生碰撞事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船長疏未注意電子海圖圖資是否更新,且未目視行進方向而發生事故,也應負賠償責任。
二審計算後認為,福海風力發電為此支付的合理修繕費用為192萬餘元,扣除已向保險公司領取的理賠金153萬餘元,得求償的金額為39萬餘元,改判李姓男子與船長連帶賠償39萬餘元。(編輯:張銘坤)1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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