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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遭彈劾是否被撤職 監院:公懲會決定

2019/1/15 17:30(1/15 22:0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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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祥、顧荃台北15日電)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委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監察院通過彈劾。至於是否影響校長職務,監委表示,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監察院無權置喙。

監察院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彈劾管中閔的案由,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擔任行政院政委兼國發會主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的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媒體詢問,彈劾案是否會影響管中閔台大校長職務,監委陳師孟說明,彈劾類似起訴的動作,之後會判處怎樣的刑度,是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決定,有可能只是輕輕放下,記申誡而已,也可能是撤職的嚴峻懲罰,但監察院對此沒有權力置喙。

銓敘部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監察院是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彈劾案成立後,要送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討論,公懲會若確定判決管中閔違法兼職,才有後續執行的問題。

銓敘部官員指出,假設公懲會認定管中閔兼職違法,後續交由主管機關執行,管中閔現為台大校長,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若公懲會所做的懲戒處分是撤職,教育部就執行撤職,若是申誡,教育部則執行申誡。

至於管中閔日前也被媒體報導曾在中國大陸廈門大學等校兼職,引發爭議,監察委員蔡崇義說,今天的彈劾案,僅針對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委兼國發會主委期間,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作出違法兼職的認定,並通過彈劾;至於管中閔過去擔任教授期間,所有國內外相關的兼職事項,監察委員會提出一份調查報告,最快2月公告。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懲戒處分共有9種,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編輯:李信寬)1080115

監院:管中閔固定月領5萬稿費 符合兼職要件

(中央社記者顧荃、余祥台北15日電)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公職期間在國內兼職,遭監察院彈劾。監察院指出,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為壹週刊撰寫社論,固定月領5萬元,符合「固定、經常、持續」的兼職要件。

監察委員陳師孟、王幼玲、蔡崇義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擔任前行政院政委兼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兼職報酬,損害公務紀律和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

蔡崇義表示,若是偶一為之的具名寫專欄、讀者投書評論政策,這沒有問題,不算兼職,但固定匿名寫社論,固定每月領5萬元,就構成兼職要件。

王幼玲指出,銓敘部曾有函示,公務員不可兼職有例外條件,包括偶一為之、按件計酬、賺取薄利、無損公務員尊嚴、非屬機關保密性、不可外洩民間專業的技術性等,但只要「固定、經常、持續」,就構成兼職,事證非常清楚。

陳師孟表示,監察院上午召開彈劾管中閔審查會議,會中監委討論較多的是,管中閔的行為是屬於投稿還是經常性供稿,對供稿性質是否屬於兼職有相當多的討論,最後多數委員還是認為這符合兼職要件。

陳師孟說,多數委員認為,投稿不會每個月讓媒體先預扣所得稅,且投稿寫專欄跟寫社論有很大的不同。有委員認為管中閔是寫專欄,不應該是兼職,但是用匿名撰寫的形式,他個人感覺裡,「犯了一個大忌」。

陳師孟表示,報紙專欄大多都有掛名,撰稿者名字一定會登出來;寫社論不掛名,則是因為代表媒體的立場,政務官放棄自己的身份,代表媒體立場寫稿,是否有損政務官尊嚴或是利害衝突關係,值得去思考。

媒體詢問,壹週刊的社論中是否有為政府單位、國發會辯護的內容,王幼玲表示,壹週刊社論包括壹評論、壹觀點、壹看法等專欄,都是不具名,其中多篇內容與管中閔業務有關,包括「自由經濟示範區不等於服貿」、「服貿強行闖關後遺症大」、「亞太經合會中台灣的身影」等,但管中閔並沒有說明哪幾篇為他所撰寫。

蔡崇義則指出,從反面來看,壹週刊的社論90%都與國家政策有關,管中閔自己的答辯狀上說明他長期撰寫有關經濟問題,而經濟問題就是跟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有關。不過重點在於,「固定、經常、持續,就是兼職」,這在銓敘部解釋函裡沒有變過。(編輯:黃國倫)1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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