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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龍改判2年10月 更一審認與女子之死無關

2019/4/26 13:18(4/26 13: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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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6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W飯店女子命案」,認為朱家龍等人轉讓毒物與女子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今天依藥事法轉讓禁藥罪改判朱家龍2年10月徒刑,裁定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

朱家龍被控於民國105年12月2日訂房入住W Hotel 2502號房,邀約友人洪聖晏、蔡逸學舉辦毒品派對,另邀郭姓被害女子等人參加,並提供大批毒軟糖、毒梅片同歡,導致郭女12月7日因用毒過量身亡。

一、二審認為郭女之死與朱家龍等人提供的毒品有關,判朱家龍10年徒刑,蔡逸學、洪聖晏則各被判刑10年、10年6月。最高法院去年10月將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所涉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發言人連育群表示,更一審依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認為被害人體內所含的第二級毒品PMA極有可能是導致被害人發生中毒性休克的主要因子,而且被害人在案發前4個月有持續不間斷的使用PMA情形。

連育群說,朱家龍與其他在場的人經採集尿液與頭髮都沒有檢出PMA成分,因此無法認定朱家龍等人有轉讓PMA毒物給被害人使用,倘若被害人沒有持續使用PMA,她施用朱家龍等人提供的偽禁藥,也不會發生死亡的結果。

連育群指出,合議庭因此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認為被告對被害人死亡不負加重結果犯的責任,而是觸犯藥事法轉讓禁藥罪。

高院新聞資料則指出,若不計PMA因子,被害人血液檢出的各項毒品濃度,並未達一般致死濃度,被害人自主持續施用PMA過量的行為,不能認定是朱家龍等人轉讓禁藥或偽藥行為的通常事態發展過程。

更一審審酌,朱家龍等人迄今仍推諉卸責、避重就輕,難認有悔意,且轉讓禁藥持續長達5日、轉讓毒品種類多種、轉讓對象多人,判主辦人朱家龍2年10月徒刑,蔡逸學、洪聖晏各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仍可上訴。

朱家龍106年3月3日遭羈押迄今,合議庭認為已無羈押必要,宣判後裁定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洪聖晏則以15萬元交保,2人離開法院均未表示意見。(編輯:李錫璋)10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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