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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經營權兩派之爭凸顯法令漏洞 經部找金管會共同補強

2020/7/12 15:26(7/12 16: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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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柏緯台北12日電)市場派、公司派爭奪大同經營權,意外揭露公司法與企併法漏洞。經濟部官員指出,過去也曾因大同的爭議而修法保障股東權益。藉著重大案件重新盤點相關法令有不少前例,未來會和金管會等部會,共同補強。

大同股東會改選董事引發爭議,從6月底延燒至今,先是公司派透過「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剔除了近12.47億股的投票權;經濟部則在9日認定,公司派剔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造成出席股東持股未過半,沒有達到改選門檻,明顯與公司法規定不符,因此不准大同申請董事變更。

大同公司派援引企業併購法第27條,剔除股東派的投票權,經濟部官員受訪時坦言,當時確實沒有想到這條法令可以這樣用,但是用這樣的方式處理爭議,恐怕不是很恰當,這也成為後續經濟部將董事變更登記駁回的重要原因。

外界擔心,剔除投票權的案例一開,恐會造成其他企業在面臨經營權之爭時「有樣學樣」,不過官員認為,機會並不大。

官員說明,這次的問題在於市場派股東並不知道公司派這樣出招,因此沒有防範。然而有了大同這次的經驗,加上後續金管會與經濟部都對這樣的情況表明立場,一定程度能夠遏止這類的事情再次發生。

官員指出,大同公司派認為部分股東取得股份後,雖依「證交法」43條申報,但並未勾選企併法27條中「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屬未確實申報,因此剔除投票權。不過實際上金管會確認過,被點名的股東在2018年5月依法主動提出申報,也在同年10月底申報持股變動。

官員說明,由於這次的案件還在進行當中,加上牽涉法令的主管機關並非只有經濟部,後續如有必要,經濟部會與金管會共同合作,處理相關事宜以及討論如何補強,避免類似的情形再次發生。

過去大同也曾發生經營權之爭,並揭露法律漏洞,立院甚至為此修法,新增俗稱「大同條款」公司法第173-1條,賦予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益。

根據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只要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

官員表示,如果市場派股東能夠找到過半數股份股東的支持,確實不用依173條的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即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不過由於法律賦予股東的救濟工具不只一種,因此股東要走哪一種途徑,都是股東的權利。

上週,市場派股東林宏信已依公司法173條第4項相關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另一名市場派股東、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也宣示將會送件申請。經濟部表示,如果收到兩方申請,會併案審查。(編輯:楊凱翔)1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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