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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懲戒案6爭點 將傳喚翁茂鍾、監察院處長

2021/6/29 18:10(6/29 22: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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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懲戒法院今天審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歷經2小時確認6項爭點,法官諭知7月13日傳喚翁茂鍾、餐敘在場的律師黃泰鋒、楊永成,及監察院處長王增華了解彈劾程序合法性。

全案緣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與友人翁茂鍾不當往來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今天下午開庭。石木欽未出庭,由律師廖芳萱代理。

審判長吳景源一開庭即表示,近期收到民團遞交意見並指導審判,此非好現象,舉例民國80多年間有法官就此類似現象群起發聲要求「還我乾淨審判空間」,因本案為矚目案件,呼籲各界應給予乾淨審判空間。

吳景源強調本案於5月間經合議庭評議,即訂今天開庭並公開審理,因碰上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才決定依遠距視訊、延伸法庭方式開庭。

2小時庭訊期間確定6項爭點,首先,監察院於去年6月19日就石木欽案不成立彈劾,此不成立案是否已確定,且後來重組監委提案在同年8月彈劾成立,本案彈劾程序合法性已有疑問;其次,石木欽被指從86年7月至106年間的違失事實行為,是否為單一行為,有無逾懲戒權行使期間。

第3,最高檢察署將北檢影本包含石木欽與翁茂鍾間的通聯紀錄等送交司法院,是否違反通保法第18條規定,沒有證據能力;第4,翁茂鍾記事本是否真實,與實際行程似有出入;第5,法官倫理規範、自律守則等所指不能與涉訟當事人往來,是否狹義指當事人涉訟案件繫屬法官;第6,本件買賣股票是否為石木欽所有。

審判長諭知,為了解石木欽、翁茂鍾等人餐敘情形等,決定傳喚翁茂鍾、在場的律師黃泰鋒、楊永成,其中翁茂鍾因他案在押,將與台南監獄遠距視訊,此部分之前已測試過。

此外,為釐清監察院彈劾程序,決定傳喚監察院監察業務處處長王增華,了解本案之前,去年6月19日就石木欽案不成立彈劾,此不成立案是否已確定。

審判長庭末諭知,傳喚翁茂鍾等4人部分,訂於7月13日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以及參審員蘇淑貞(臨床心理師)、柯格鐘(台大法學院教授)。

廖芳萱庭後受訪表示,監察院移送資料提及翁茂鍾筆記本中「101年6月22日17:30」及「石木欽、國賓、拒絕幫忙百利案」,此為石木欽有利事項,但今天監察院代表陳先成說這是猜的,監察院處理彈劾案時有利不利事項均會調查。(編輯:方沛清)1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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