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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調查外界指控個案 確保我國鯊魚養護管理措施之落實

發稿時間:2022/01/25 09:35:2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125 09:35:21)針對英國非政府組織(NGO)「鯊魚守護者(Shark Guardian)」去(110)年11月29日發布之「買賣瀕危鯊魚─臺灣不可告人之秘密(Endangered Sharks for Sale- Taiwan’s Dirty Secret)」報告,漁業署已於去年12月2日就該報告指涉內容,妥善對外說明我國鯊魚養護管理政策、立法進程與執法成效,並釐清我國業者就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之保育類鯊種,於國內販售或出口,在符合國際規範與我國法規之前提下,均屬正常商業行為。(https://is.gd/xgTNE4)

漁業署於獲悉前述報告指控內容後,即著手展開調查。針對該報告質疑若干我國業者販售漁獲合法性不明之保育鯊種,漁業署要求該等業者提出說明資料,以進行核實查對,目前已就海之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Ocean Treasure Co., Ltd.)疑似販售列入CITES附錄二保育鯊種之馬加鯊魚翅一節,完成初步調查。漁業署確認自108年馬加鯊列入CITES以來,該公司確有出口及再出口馬加鯊之貿易行為,就目前掌握之魚貨交易紀錄,漁業署檢視相關貿易管理海洋漁獲物種來源證明書、華盛頓公約出口(再出口)許可證、出口報關單等文件,確認其中由我國籍漁船捕撈漁獲皆屬符合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及我國國內法規範之合法捕撈漁獲,屬進口再出口之漁獲皆備有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且相關出口及再出口程序皆係依我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辦有案,尚無違規疑慮,亦符合CITES要求,另漁業署仍將持續追蹤魚翅供應鏈之合法性。

漁業署重申我國業者出口CITES附錄二之保育類鯊種或其產製品,均須符合CITES要求及我國法規,此與國際規範及各國作法並無扞格。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將持續查核其他業者貿易資料,並整合跨機關資訊,從漁獲來源、進銷貨流向及關務資料等,釐清遭控廠商是否確有銷售非法鯊魚漁獲之情事;至於鯊魚守護者報告指涉我國疑有不當之魚翅供應鏈一節,漁業署亦將分案調查,調查結果將再對外發布。

漁業署強調,我國向來善盡市場國及遠洋漁業船旗國之責任,積極防範國人從事或涉及IUU漁業行為,並確保我國遠洋漁船作業符合國際管理規範,落實鯊魚等各類海洋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與國際共同守護海洋資源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