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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 不適用重購退稅

2025/8/27 17:50(8/27 20: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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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財政部。(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財政部。(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7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近期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的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因不符合重購退稅優惠要件而被否准的案例。提醒民眾留意,若預售屋未完成交屋,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此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賦稅署主任秘書陳秋珠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自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陳秋珠提醒,重購退稅的規定是為了減輕購屋自住者的換屋負擔,因此,必須符合2項要件:第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第二,兩處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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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秋珠說明,這是為了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的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保障自住換屋需求的立法意旨,而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另對部分民眾先賣屋、再購買預售屋,財政部也提醒,賣掉成屋及預售屋交屋的間隔時間必須在2年內,才符合重購退稅優惠要件。(編輯:楊蘭軒)1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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