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平台
歡迎公司行號投遞新聞訊息!詳洽業務行銷中心 人工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六9:30-12:00、14:00-18:30 如有週日發稿需求請於週六18:00前完成刊登程序。

元宇宙串起實體與虛擬世界 數位證據成關鍵角色 勤業眾信:善用e-Discovery科技 洞悉證據之真相

發稿時間:2022/01/13 16:54:43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113 16:54:4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13)舉辦「元宇宙下之證據開示eDiscovery」研討會,隨著元宇宙議題熱度不減,為因應司法對數位鑑識科技及人民紛爭解決之需求,數位工具的應用亦將更為重要,也使數位證據開示(e-Discovery)對事實證明之重要性遽增。尤以面對現今海量的數據資料和不斷擴大的調查事件規模,e-Discovery科技的應用因同時具備數位鑑識及法律科技,藉此應用將可更精確地反映事實,攜手往元宇宙下之司法正義邁進。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裁柯志賢表示,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今的資料型態也趨於多元,但在訴訟過程中,從不同型態的資料中去找出關鍵資訊則有相當難度,而e-Discovery平台的特性可保全證據之完整性,自數位證據的蒐證階段、確認流程是否符合監管鏈要求,直至後續利用平台分析圖表及機器學習的功能,皆可提升案件調查的效率。

@

勤業眾信今(13)舉辦「元宇宙下之證據開示eDiscovery」研討會
勤業眾信今(13)舉辦「元宇宙下之證據開示eDiscovery」研討會


刑事私鑑定與司法聯盟鏈,建議進一步思考個資法遵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張永宏表示,關於私鑑定修正草案目前仍有幾個待解的疑問,例如刑事訴訟法明文承認私鑑定後,為何只有審判中才准許私鑑定卻不准偵查中的私鑑定?為何只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動私鑑定,但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不可以發動私鑑定?刑事訴訟法明文承認私鑑定後,私鑑定的證據能力是否屬於傳聞證據之例外,而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此外,關於私鑑定的通過,是否將與國民法官制度產生衝撞,例如複數鑑定的出現,造成國民法官的心證混亂或拖延整體審理期間等問題,亦應一併納入考量。

法務部檢察司調查專員魯志遠表示,區塊鏈不可竄改和去中心化,正是法院透過證據法則追求價值。從司法訴訟程序觀點,區塊鏈證據的技術本質,正可以滿足法庭證據對真實性要求。透過將各類型數位檔案進行上鏈保存並紀錄時戳,以達到確保證據同一性的效果,再透過區塊鏈驗證檔案的真實性,證明檔案未經變造,或有可能降低未來兩造間對數位證據特性及證明力的爭執及因此消耗的時間與成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蔡志宏表示,公鑑定並不是真相的擔保,公鑑定送請之鑑定機構判斷仍有錯誤之可能,尤其憑以定罪之鑑定必須接受檢驗與挑戰,基於武器平等原則並兼顧程序正義及實體正義,私鑑定之推動及施行有其必要性。依現行法下,令私鑑定報告取得證據能力的可能方法之一,如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6條,由審判長選任從事私鑑定之人進行鑑定,並命其以言詞報告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或依同法第210條傳訊實際從事鑑定之人到庭作證,或將私鑑定報告作為彈劾證據之用。蔡志宏對於司法聯盟鏈之應用亦表示,司法院作為司法聯盟鏈上之節點應可便於法院加速審理,惟針對廣泛性未經個案調取之上鏈,則應進一步思考個資法遵之問題。

@善用數位技術處理資料,有助即時掌握分析效率及調查結果方向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服務部副總經理楊怡芳表示,目前在歐美已成熟的e-Discovery科技,可利用 AI 技術來處理巨量資料,收斂資料量並聚焦於重點檔案。當面對較大規模的調查事件時,例如涉及多員工、多地點或是橫跨多年的疑似舞弊行為或跨國調查、反托拉斯、反傾銷等情境,亦可應用多人協作的方式,讓法務、調查人員及律師在調查過程中親自參與分析結果的調查或覆核,故可在提升效率時,亦可掌握分析結果和後續調查或訴訟的策略方向。

@數位證據應用,將是解決元宇宙趨勢下虛擬空間交易問題的最佳利器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副總經理/律師表示,元宇宙下實體與虛擬交錯縱橫,更多的溝通與商業往來存在於虛擬空間,而沒有傳統的有體物體證據,數位證據將會在未來的紛爭處理程序中扮演更加關鍵的角色。考量數位證據的特性有別於傳統的有體物證據,如企業能預先建置內部管理系統如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並搭配數位證據之保存,將能減少日後紛爭發生時的蒐證及訴訟成本,並降低營業秘密侵害、個資安全風險實現時對企業信譽的損害。特別是商業事件訴訟及智慧財產訴訟,透過數位鑑識與電子取證、證據開示e-Discovery等鑑識科技的輔助,擴大內部調查深度並兼顧調查效率,並維持證據能力的要求,盼能破除法務人員及企業律師對於數位鑑識科技的運用隔閡,創造合作契機。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王偉霖介紹各地e-Discovery執行現況並表示,台灣法目前僅商業事件審理法有類似e-Discovery之相關規定,例如第39條審理計畫之訂定、第53條法院e-Discovery之裁定,惟仍缺少關於電子證據的定義及驗證程序,將來似可考慮參考中國大陸之規定增修。而商業事件審理法作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e-Discovery制度之先行,若該制度確能有效增進審理效率,將來或許可進一步將e-Discovery規定引進民事訴訟法當中,逐步適用於民事審理程序,以因應資訊化時代之來臨。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楊岳平表示,e-Discovery制度對商業事件審理之幫助,包括可以增加事實發現可能、提升市場紀律並監督經營階層,以保障市場投資人權益,惟不排除有增加濫訴之可能,以及降低經營階層承擔決策風險的動力,亦可能產生原告律師與投資人間的利益衝突。此外,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當事人查詢制度,仍有著過與不及的執行顧慮,例如被查詢者消極不配合提出完整資訊時,查詢者仍無從反制,然被查詢者如實提出完整資料時,仍可能面臨查詢者濫用資料的風險。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沈冠伶表示,e-Discovery是電子化的事證開示,由於傳統文書以電子化的儲存資訊所取代,在資訊海量的電子文件中,當事人如何發現對己有利之證據,為適當之調查、保存,並避免不合理地過度開示,而洩漏營業秘密或增加訴訟成本,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及後疫情時代之民事及商務事件中,至為重要。此一方面涉及訴訟前之資訊處理及控管,另一方面,則涉及訴訟上證據取得及事案解明之協力。民事訴訟制度中既有之證據保全及文書提出命令或勘驗如何運用於電子證據,均有進一步研議之必要。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裁柯志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裁柯志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服務部副總經理楊怡芳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服務部副總經理楊怡芳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副總經理律師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副總經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