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星租稅協定更新 資誠建議企業採4步驟因應

發稿時間:2026/02/23 10:24:05

(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213 21:26:42)財政部於13日正式公告,我國與新加坡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所得稅協定新約,並於2026年2月13日正式生效,將自2027年(民國116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這項取代了1981年舊協定的重大變革,將全面改寫台商在新加坡的稅務布局。

新約明確指出,過去台商倚重的「間接稅額扣抵」與「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機制,將訂有3年落日條款。這意味著,台商透過新加坡子公司匯回獲利並享有相關抵稅權的日子已進入倒數計時。

關鍵時程與變革解析

根據財政部公告內容,新舊制交接的關鍵時間點如下:
1. 生效日:2026年2月13日
2. 適用日:2027年1月1日
3. 過渡期(落日條款):2027年至2029年(民國116-118年度)新約針對台商企業長期關注之「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及「間接稅額扣抵」設有落日安排:自新約開始適用起,僅於3個年度內保留相關扣抵機制,亦即2027年至2029年(民國116-118年度)為過渡期間。

台商衝擊:抵稅優惠「有期限」的保留

對於在新加坡設有營運總部或子公司的台商而言,此次修訂將帶來顯著的稅負挑戰。新約第23條規定,為接軌OECD標準,舊協定中的「視同抵扣」與「間接抵扣」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終止。過去,依據舊協定及獎勵投資條例的精神,台商在新加坡若享有當地政府給予的租稅優惠稅率(例如5%或10%),在將相關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時,仍可適用「視同抵扣」及運用「間接企業稅抵扣」,即台灣稅局「視同」該筆稅款已在新加坡繳納17%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允許台灣母公司將子公司在新加坡當地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台抵扣相關營所稅。

惟依據財政部所發布的新聞稿,針對台商的衝擊提供了3年度的緩衝期,即在 2027 年至 2029 年這3年期間,台商申報營所稅時,仍可暫時適用舊制的優惠計算方式,即將新加坡子公司享有的租稅獎勵視為已納稅並運用間接企業稅抵扣用以抵扣在台相關營所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副總經理黃舒榕提醒,自2030年(民國119年)起,雙重課稅之消除機制將與我國其他租稅協定一致,未來台商新加坡子公司匯回股利時,僅能就「實際在新加坡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進行抵扣。惟新加坡當地並無股利扣繳稅,新加坡子公司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時需課徵20%所得稅款,相較舊約將造成整體稅負上升的情況,新加坡作為台商第二營運總部的稅務優勢將會受到影響。

新加坡商利多:自台灣取得之股利、利息、權利金將適用較低扣繳率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服務會計師邱奕銜表示,在舊約下,現行實務新加坡母公司獲配台灣子公司股利時,需依國內法 21% 的稅率扣繳。本次新約修訂將此稅率上限調降至10%。這將直接降低新加坡商對台投資的整體稅負成本,有助提升我國投資環境的競爭力。除股利外,新約亦將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稅率上限調降至10%,並提供海、空運利潤免稅的優惠,有助降低雙邊技術交流、資金使用及運輸成本。有關常設機構(PE)的認定,構成工程型PE的期限延長至9個月,有助雙邊降低興建基礎建設、能源、科技設施等稅負成本。另新增服務型PE,新加坡商若派員來台提供服務應注意是否超過服務型PE門檻需就歸屬該PE的利潤在我國課稅。新約亦新增關係企業利潤之相對應調整機制,有助於減少雙重課稅風險;企業仍須就交易型態、合約條款與實質營運安排確認是否符合協定適用條件。

面對此一變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昇建議對於可能受影響的企業,應採取以下步驟因應:

一、 重新審視盈餘匯回決策:
針對台商在新加坡累積的保留盈餘,建議可以有效運用這3年過渡期內,評估是否於此過渡期匯回台灣,以適用舊協定中的視同抵扣優惠。針對新加坡商在台子公司建議可以重新審視盈餘匯回政策,善用新約所定之上限稅率,降低盈餘匯出成本。

二、 盤點現有投資架構與實質營運:
企業重新審視新加坡子公司的定位。若該子公司僅為紙上公司或純控股功能,在新約生效後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檢視,導致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三、 交易與付款條款檢核:針對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服務費等跨境給付,重新檢視付款時點、合約條款及稅務文件留存,以因應新約適用起算規則與稅率上限變動。

四、 供應鏈重組考量:面對新加坡實施QDMTT,(也就是新加坡的Domestic Top-Up Tax(DTT),合格當地補充稅制)及新約「視同扣抵」將於3年內落日之雙重衝擊,台商在新加坡的低稅紅利將大幅縮減。對於適用全球最低稅負制之台商,新加坡子公司即使享有租稅優惠亦須補徵稅款至15%,且3年後又將面臨台灣端無法適用視同扣抵。建議企業把握3年過渡期,從集團價值鏈檢視新加坡定位,調整交易模式及利潤配置,以因應未來稅務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