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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立法民團對照行政院版 提出同性結合草案

2019/4/26 20:57(4/26 21: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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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6日電)同婚專法協商與立法在即,有民間宗教團體以行政院版為標的,提出多項修正建議的版本,將年齡限制從「未滿18歲」改為「未滿20歲」,把「同性婚姻」用詞改為「同性結合」。

同婚議題歷經大法官解釋與公投後,行政院版與幸福盟都提出專法版本,兩草案間就是否適用婚姻制度、年齡、收養子女等部分大相逕庭。

另外,根據一份民間宗教團體近期至各立委辦公室遊說的修正建議資料內容指出,針對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提出多項修正要點。據了解,民間團體的版本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比較條文內容,行政院版的「同性婚姻」與幸福盟的「同性家屬」規定大不相同。從年齡上來看,行政院版本為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的版本則是,相同性別,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2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而這份修正建議,考量民法規定異性婚姻,如果承認同性婚姻,無疑破壞傳統婚姻制度,也違反直接民意,因此把「同性婚姻」用詞改為「同性結合」,藉此一併符合行政院版與幸福盟的專法版本;年齡部分,考量民法等規定,建議改為「未滿20歲者,不得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另外,建議版的內容新增一條條文,作為「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條文為「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同性結合關係者,其關係不成立。但不得以其關係不成立對抗善意第三人。就前項情事,當事人之三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其關係不成立」。

在收養子女規定方面,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行政院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幸福盟版則不涉及兒童收養,而以現行法為基礎,由同性家屬透過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

民團建議版的內容精神,建議不開放繼親收養,改採「約定共同監護」制,即同性結合兩人間得約定,共同監護其中一方的未成年女子(不論親生子女或養子女),因為如果准繼親收養,不是只有2個人的問題,這將牽涉到第3人,而這一切要以小孩的權益作為最優先考慮。

攸關同婚權益的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3月5日在立法院會中逕付二讀;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則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並排入3月15日的立法院會報告事項中,最後決議將草案逕付二讀,並與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併案協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106年5月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近日受訪表示,最晚5月初啟動協商。(編輯:林興盟)10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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