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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位遭占 立委提修法比照占用身障車位開罰

2021/4/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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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1日電)現行占用電動車專用車位無法可管,僅能依道交條例處最高新台幣1200元罰鍰,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將電動車專用車位明文入法,若占用電動車專用車位可比照占用身障專用車位,依法最高可罰3600元罰鍰。

為建立友善電動車的環境,呂玉玲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將電動車專用車位入法。她表示,現行停車場法未納入電動車專用車位的設置,使地方政府對於非電動車占用電動車充電樁前的停車位無法可管。

呂玉玲指出,行政院於2017年12月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將於2040年進行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政策,屆時燃油車將於國內禁售。依電動車需充電的特性,如環境中缺乏足夠充電裝置,便無法滿足電動車的需求。

呂玉玲表示,台灣在2018年的電動車掛牌數為1789 輛,2019年為5086輛,增幅高達184%,2020年結算至今,已累計7429輛,足見電動車儼然成為民眾購買汽車的選擇。而目前公有停車場338處地點,裝設761支電動車專用充電樁,多數位於直轄市公有停車場內供電動車使用,未來如將推行汽車全面電動化,須建置更加完善的環境。

呂玉玲表示,而根據新聞報導及民眾反映,多數電動車專用充電樁前的位置,常遭非電動車輛無故占用,致使電動車車主無法充電,帶來不小困擾。現行停車場法未納入電動車專用停車位的設置,使地方政府對於非電動車的占用無法可管,僅能依道交條例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罰鍰。

呂玉玲指出,她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新增公有路外停車場的電動車充電樁周遭,應保留一定比例停車位,作為電動車專用停車位。而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的位置停放車輛,若占用電動車專用停車位,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依停車場法規定,比照占用身障專用車位,可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編輯:趙蔚蘭)11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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