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保護民眾財產權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2023/1/12 17:18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為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獲准的容積未完全使用,再移轉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內政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修正辦法,明定古蹟土地容積再移轉的地區範圍、計算方式及申請文件,確保民眾財產權益。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現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私有土地因古蹟用途,導致原有依法可建築的容積(送出基地)受到限制時,可將受影響的容積移轉至其他土地(接受基地);如果接受基地在申請開發建築時,因土地條件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獲准的容積,可有一次機會,申請移轉到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

內政部說,為確保容積移轉交換過程中的公平性,這次修法明定,辦理容積再移轉時,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接受基地限於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屬非都市土地,接受基地則限於同一區域計畫地區同一直轄市、縣市的非都市土地。

內政部指出, 其中,針對接受基地已獲准移入容積未能完全使用部分,這次修法也新增容積再移出的計算方式,以確保容積移轉交換的合理性,以及保障民眾在移轉過程中既有財產價值與權益。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
請輸入正確的電子信箱格式
訂閱
感謝您的訂閱!

內政部表示,因曾有民眾申請古蹟土地容蹟移轉,卻未確實執行古蹟保護的案例,這次修法增訂,申請容積移轉時,古蹟如已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提出古蹟主管機關核准的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確實執行古蹟維護相關工作,以達保存古蹟目的。

內政部指出,「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第10條及新增第8條之1,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近期發布施行。(編輯:林興盟)1120112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