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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停業-得視實際使用情形計課房屋稅

發稿時間:2022/06/28 11:30:2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628 11:30:20)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鄉親,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如商號已停業,房屋已變更住家或空置未使用,因住家用稅率(1.2%或1.5%)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都低於營業用稅率(3%),請記得向國稅局申請暫停營業,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省下荷包適用較低稅率計算房屋稅。

財稅局指出,因房屋稅為按月計課,房屋變更使用,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較低)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較低)稅率,逾期申報者,依該申報日定之。

為維護您的權益,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報,以免逾期只能從申報日期認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財稅局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101~108)或所屬民雄分局(電:05-2260505分機211~217)詢問,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