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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8月31日決定11月地價稅誰是納稅義務人

發稿時間:2025/07/25 15:27:0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725 15:27:07)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於稅單寄出後常會有民眾反應,他的土地已在年中買賣移轉土地,為何還把稅單寄給他?依土地稅法第40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都須在每年11月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

財稅局再舉例說明,小達今年向小月購買房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買賣移轉登記,地政機關於8月30日辦理登記完成,依規定今年的地價稅將由小達負擔。反之,如地政機關於9月5日才辦妥登記完成,今年地價稅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小月負擔,明年的地價稅才由小達負擔。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價稅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4至821、823,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