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新路徑OECMs,需凝聚各方權益關係人共識與行動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920 13:27:50)2018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正式定義OECMs(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保育共生地」指在非保護區就地養護生物多樣性,減緩物種消失、氣候變遷。2022年《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Kumming-Montré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提出「30X30」短期行動目標,並認可OECMs作為保護區之外的現地保育機制,同時尊重原住民與在地社區權益,而臺灣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於2025年制定「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
國立中興大學與國科會臺灣永續棧(Taiwan Sustainability Hub, TSH)攜手邀請生態領域專家學者,由國立中興大學循環經濟學院王升陽院長、前林業試驗所所長黃裕星主持座談會,開啟OECMs保育路徑的討論、森林與海洋保育的經驗交流,提出生物多樣性及原住民權益等學術建議,分享實務保育現狀。
引言人國立臺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林大利教授從「保育X淨零X權益關係人」說明就地養護機制重疊私有地,涉及各方權益人、權益關係,擴大保護區亦須尊重原住民族在地權益與傳統知識;即是因台灣國土狹小,同一塊土地上從事產業和保育的「土地共享」模式,而有各種權益關係人參與,更應確保其知情同意、效益共享等環境倫理。並建議跳脫行政邊界來劃定保護區,同時提醒物種遷移使跨國保育困難,儘管如此,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保育共生地(OECMs),國土互益的保護機制正是突顯臺灣保育策略的進步。
第二場引言是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盧道杰教授,他指出1970年以來全球生物量持續下降,OECMs擴大保護區範圍卻不具法律效力;OECMs依循IUCN(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國際自然保育聯盟)的方法採多元指標,重視生物多樣性熱點、公民參與、在地社群權益等,非僅止面積計算;進一步比較台日OECMs的實踐作法,臺灣審查嚴謹,日本關注傳統自然棲地,也將都市綠地納入候選案例,但是監測技術與資金,以及法律效力不足,使得政策潛藏風險。盧教授建議「以OECMs保育共生地回應30X30目標」需多學科合作,OECMs可作為棲地保育的輔助工具,展現多元參與的保育模式。
與談討論精彩,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蔡政良館長從阿美族海洋保育案例說明自然科學與原住民傳統知識分屬不同知識系統,本體論與認識論的差異造成科學強調事實,原住民知識重視多元,若與原住民溝通須重視知識體系的差異,也因此海洋對原住民而言是家園,而非界線劃定的保護區;此外,台灣是墾殖主義國家,地方政治關係複雜影響政策落實,建議強化原住民族主權與賦權,政策反省與公平正義。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森林學系陳朝圳名譽教授提出保育與淨零的交集是森林碳匯與自然解方,OECMs擴大保育效益,其中原住民與社群共管參與極為重要。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楊嘉棟所長認為權益關係人將從參與者角色轉換為共治者,強化ESG與企業社會責任,亦可回應TNFD的目標,以及探索創新融資機制與夥伴關係。國立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戴興盛教授建議審慎界定權益關係人,應拉高長期居住者或原住民族的比重,此外,保育缺口是在人口高度集中的都會與城鄉交界區域。林登秋教授表示文化地景若具生態潛力,應調查並納入OECMs評估,並提醒若無有效的審查、監測企業參與,將有治理失靈、資源剝削的隱憂。
觀察家生態顧問公司劉威廷協理分享苗栗通霄「田鱉田」案例,透過印度大田鱉的棲地保育,發現周邊關鍵生態系50公頃森林曾面臨光電開發壓力,此私有地突顯制度支持與整體生態系納入OECMs評估架構的重要性;林保署石芝菁簡任技正說明台灣的保護區大部分位於於中央山脈森林生態系,以藍綠帶串連國土綠網,把原住民傳統領域的保育價值逐步被國際納入OECMs討論框架。講者、與會民眾反應熱烈、思維激盪,從中央山脈保育軸帶、淺山保育環、里山倡議、國土綠網、生態廊道,直至今日的保育共生地,邁向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期為OECMs提供政策擘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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