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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保育署說明:依權責分工執行防災應變 多元管道即時警報通知疏散

發稿時間:2026/01/28 13:53:3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128 13:53:31)林業保育署表示,依現行法令及行政院核定之相關作業方案,撤離通報與執行本即由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負責,中央權責為提供警戒資訊、專業研判與必要支援,分工制度早已明確。林業保育署於7月26日發現堰塞湖後,即通報地方並召開多次跨部會會議研商應處,花蓮縣政府亦曾於8月因應颱風啟動預防性疏散,完成近700人撤離。颱風期間,中央持續透過多元管道與地方保持聯繫,提供高風險區域圖資、預置人力與車輛,並於地方未提出支援需求下尊重其指揮權限。

此外,自然災害防減災須隨天候變化即時滾動調整因應策略,馬太鞍溪堰塞湖之應變亦依此原則辦理。林業保育署表示,9月19日農業部召開跨部會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當時樺加沙颱風尚未發布警報,影響仍不明確,林業保育署花蓮分署遂依專業團隊評估之可能影響範圍,於9月20日發布一般警戒,提醒地方政府注意後續天氣變化。9月21日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花蓮分署即升級發布黃色警戒,請地方政府進行疏散準備;同日下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召開會議,因應雨量預報上修,經中央與地方共同研商,裁示擴大疏散警戒範圍至3個鄉、約1,800戶,並正式通知花蓮縣政府。花蓮分署隨即於9月22日發布紅色警戒,依最新氣象預測提醒堰塞湖可能於9月23至24日發生壩頂溢流,請地方政府即刻執行強制撤離及應變措施。

至於未施放海嘯警報等議題,林業保育署說明,因應堰塞湖災害,已透過工作群組、傳真、公文通報單、細胞廣播簡訊、村里廣播系統及警察、消防廣播車等第一線且直接之管道,即時通知地方政府執行疏散撤離作業,實已發揮提前告警之效果,而利用民防警報系統係林業保育署於8月7日拜會花蓮縣政府時建議地方消防或警政單位研議可行性。面對堰塞湖災害,最關鍵之防災對策在於落實事前疏散避難措施,否則即便施放海嘯警報,因為警報僅有聲音,沒有文字、語言,還是會有民眾無法意識警報意義或以為是防空警報演習,無法及時因應。此外,依「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海嘯資訊發布作業要點」,堰塞湖災害情境並不符合海嘯警報發布要件;另警政署防空警報系統過往亦無用於堰塞湖警示之法制依據與實務前例,難以逕行比照適用。嗣後相關會議討論之警戒機制並無海嘯警報之發布,與會之地方政府代表並無意見。

林業保育署強調,有關「無立即危險」係基於當時具體時空背景所為之專業判斷。農業部陳駿季部長8月13日於立院的說明是因應 8月楊柳颱風來襲,針對馬太鞍溪堰塞湖壩體於當時是否存在潰決風險所作之回應。當時經專業團隊評估,該堰塞湖壩體在短期內屬於穩定狀態,亦即未達滿水位溢流前,因水流沖刷而發生破壞之機率相對較低,並依當時監測資料顯示,堰塞湖蓄水量距離壩頂尚有約50公尺之高差,經就當時預估之豪雨情境進行評估,認尚不足以使水位達到滿水位溢頂,故於該時點,判斷確屬尚無立即潰決危險之情形,之後事實也可以佐證前述判斷,於樺加沙颱風期間,至9月23日堰塞湖水位蓄滿前,均未發生潰決情形,顯示先前基於專業評估所作之判斷,尚屬合理且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