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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次取得後再分次移轉 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發稿時間:2026/04/21 17:05:4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421 17:05:41)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說明,當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在移轉時僅移轉部分持分,而在核課土地增值稅時,產生前次移轉現值認定問題,如可確認其移轉持分是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的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的原地價認定,反之,當次移轉無法分別確認移轉持分原地價時,應按各次取得的比例認定。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舉例,林君購買甲地(素地),分別於98年1月以每平方公尺100元取得持分1/4,及112年6月以每平方公尺600元取得持分1/4,現在出售土地持分1/4,因無法提供資料供稽徵機關確認移轉持分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就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核課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分別依98年1月每平方公尺100元、持分1/8及112年6月每平方公尺600元、持分1/8,為本次移轉申報案件的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同上例,如果林君購買一社區房地,98年1月以每平方公尺100元購買一棟房地,取得持分1/20,112年6月再以每平方公尺600元購買第二棟房地,取得持分1/20,現欲出售持分1/20,經檢附資料顯示林君本次欲出售第二棟房地,因可明確認定本次移轉為第二棟房地,故本次移轉申報案則以112年6月每平方公尺600元、持分1/20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按比例核算。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