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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新制:將閒置房屋出租並於3月22日前申請可享優惠稅率
發稿時間:2026/05/27 17:18:03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527 17:20:00)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實施後,非自住住家房屋以全國歸戶計算,並依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2.6%-4.8%)課徵。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民眾若將閒置房屋出租並於當期開徵40日以前申請,可享有房屋稅優惠稅率如下:
一、將房屋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
1. 與包租代管業簽約後房屋尚未實際出租前,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單一稅率2%課徵房屋稅。
2. 已確實出租與承租人(房客)簽訂契約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單一稅率1.5%課徵房屋稅。
二、將房屋自行一般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與「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適用較低稅率(持有4戶以內每戶1.5%、持有5至6戶每戶2.0%、7戶以上每戶2.4%)課徵房屋稅。
為維民眾權益,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持有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要件,請務必留意法定的申請期限,若逾期申請,將自次期起才可以適用。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出租之房屋如符合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即可享有與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相同按1.2%課徵房屋稅,且不需提出申請,該局會依主管機關核(認)定之有效期間清冊,主動核定按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總局05-3620909分機102-109及所屬民雄分局05-2260505 分機211-213、215-218、2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