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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偶發集遊擬無需報備

2014/8/14 13:25(8/14 13: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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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集會遊行法再修正草案,明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緊急性集會遊行須事前報備;內政部最快8月底訂定認定及處理原則。

今年4月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屬偶發或緊急性集會遊行?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說,活動有召集人、有標語、有訴求與計畫,不屬於緊集或偶發性態樣。

邱昌嶽舉例,開票後民眾認為選舉不公,自發性前往抗議,比較符合偶發性集會遊行;2004總統大選後,支持者在敗選者帶領下,轉往總統府前抗議,則屬緊急性集會。

至於「路過」屬於緊急或偶發性集會?邱昌嶽表示,「路過」並非法律名詞,「路過」屬於何種態樣,必須個案逐一認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年3月21日作出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遊法規定緊急性及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明年元旦起失效,應由立法者另行修法。

行政院會之前已通過將集會遊行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修正草案民國101年5月已送立法院審議,但立法院尚未通過。

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內政部所提集遊法再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偶發性集會遊行是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會遊行。

草案明訂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的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舉行前報備。

草案規定,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得在車道舉行,但對交通秩序無妨害者,不在此限;同一時間、場所、路線已有他人舉行或即將舉行集會遊行,不得舉辦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10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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