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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公務員基金會兼職 半年內要辭

2016/8/2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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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馮昭上海22日電)中國大陸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文,要求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者應於半年內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新京報今天報導,大陸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提出培育支持社會組織發展、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的一系列意見。

其中明確規定,嚴禁社會組織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係,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搆。

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託社會組織行使行政審批。並要求,從嚴規範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此外,這份意見要求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資訊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

意見提出,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經由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大陸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褚松燕表示,一些基本公共服務,雖然是政府職能,但是政府提供服務的方式和管道可以多元化。例如養老,有的人選擇進養老院,有的人願意在社區養老。政府透過競標選擇社會組織提供養老、老人照護等服務,可以滿足不同族群的需求,又能夠提高服務的品質。10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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