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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公布反間諜法細則 破壞統一也算違法

2017/12/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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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6日電)中國國務院今發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除針對境外組織、代理人、敵對組織、間諜器材等做出定義,還認定「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屬間諜行為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新華社報導,中國國務院今天發布第692號令,為根據「反間諜法」制訂的實施細則,共計5章、26條,自公布日起施行。

反間諜法第39條提及「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由於法條並未定義何種作為或行動屬危害國安行為,實務執行易引發爭議,恐導致人心惶惶。

對此,實施細則明確「以外」行為內容包括8類: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還有: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佈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資訊,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以及: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利用宗教、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此外,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針對反間諜法25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實施細則認定有4類: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在具體的法律定義上,根據實施細則條文,第3條稱,「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所稱「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第4條稱,「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中國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

至於「敵對組織」,第5條稱,是指敵視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敵對組織由中國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1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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