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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須申請

2014/10/1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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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7日電)經濟部今天表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前須事先向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獲准後才能報關出口,提醒出口廠商若提供材料或貨品給國際被制裁對象,恐面臨被制裁風險。

為配合國際防堵毀滅性武器擴散措施,並維護及確保區域性穩定及國際和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已於民國84年7月全面實施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理制度,採用歐盟清單作為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及技術管制清單的主體,兼採「滴水不漏管制 (Catch-All)」措施,以加強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者查核。

其中,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可能涉及國防技術(Defense technology),包括航太等級複合材料(Aerospace-grade composite materials)、量子金鑰傳輸系統(Quantum key distribution systems)、高速運算電腦(High performance computers)、高階精密工具機(Advanced machine tools)、太空等級耐輻射電子產品(Space-qualified radiation-hardened electronics)、軍用電子零件等貨品。

由於上述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貿局提醒出口廠商,出口前須事先向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獲准後才能報關出口。

國貿局表示,出口廠商若提供材料或貨品給國際被制裁的對象,可能面臨被制裁風險,建議出口廠商可利用國貿局網站建置「出口管制實體清單篩選工具」進行交易對象篩選。1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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