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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網假外資真陸資案敗訴 經部要上訴

2016/6/27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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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7日電)香港淘寶網台灣分公司遭投審會依股東結構申報不實、陸資股東具有實質控制能力開罰,並限期撤資。經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經濟部敗訴。經濟部今天指出,一定會上訴。

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97年以星商名義來台註冊,103年在美國上市,儘管陸資持股低於3成,但對人事、財務、會計具控制權,香港商淘寶網台灣分公司102年11月來台設立分公司也面臨同樣情況。

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因在台登記外資,未補辦陸資程序,遭經濟部投審會依股東結構申報不實開罰12萬元。

投審會並依紐約上市公司財報及主要股東資訊揭露發現,其中有阿里巴巴集團創辦人馬雲等相關股東及經營者相關資訊,且確定陸資具控制能力,因此針對香港淘寶網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開罰24萬元,同樣限期6個月停止或撤回投資。

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香港淘寶網台灣分公司後續皆提起訴願,並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投審會組長朱萍表示,兩個案件屬於同樣投資路徑、架構,但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做出不同判決,其中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案件,經濟部5月下旬獲勝訴,但香港商淘寶網台灣分公司案判決上週出爐,因不同法官、見解不同,經濟部敗訴。

據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香港淘寶102年獲經部准許設立登記為外資的台灣分公司,但阿里巴巴在103年上市後,才形成經部指稱的陸資可能具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而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未規定若外資公司獲准在台設立分公司後,陸資才具控制能力,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判決經部不得對香港淘寶開罰,也不得命其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經部可上訴。

香港淘寶主張阿里巴巴的兩大股東是軟體銀行、雅虎,陸資持股不到30%,對香港淘寶無控制能力,經部不應「想像」陸資「可能」控制香港淘寶就任意開罰。

朱萍認為,儘管馬雲持股未超過30%,但因其與雅虎和軟銀都簽署協議,擁有其表決權,相關法規也明定該情況具有實質控制能力,因此未來一定會上訴。1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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