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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iTune侵權案 上訴法院推翻原判

2017/3/2 08:25(3/2 08:4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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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華盛頓1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今天推翻1起針對蘋果公司(Apple)的5.33億美元(約新台幣165億元)專利裁決,說這筆賠償金是基於「例行電腦活動」,而例行電腦活動是無法申請專利的。

2年前,德州1聯邦法院下令蘋果支付賠償金給名氣不高的Smartflash LLC。Smartflash在官司中主張,科技巨擘蘋果用在iTunes音樂商店的快閃記憶體技術侵權。

法新社報導,處理專利案的華盛頓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普洛斯特(Sharon Prost)今天發表意見時說,Smartflash並未設計任何有資格申請專利的新技術。

法官在14頁命令中說,Smartflashk的種種主張「均指向1個抽象概念,1個透過付款系統調節控制數位資料存取管道的概念,無法列舉任何有創造性、足以將抽象概念轉換成具有專利資格的發明。」

「最高法院和本院…先前就認為這類例行電腦活動不足以給予專利資格。」

蘋果和Smartflash都未立即置評法院這項決定。(譯者:中央社蔡佳敏)10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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