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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翻修 學者:有效管理可再現藍天

2017/12/1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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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1日電)空污法修正草案出爐有學者認為,地方分配到的款項變多,可更盡力解決環境問題;但也有學者建議,應有更明確的配套措施,「有效管理還是可以出現藍天」。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拍板空污法修正草案,未來空污基金中,本來由中央統籌運用的隨油徵收空污費,每年將提撥20%給地方政府,初估為新台幣9.2億元,地方政府需專款專用用於補貼機車定檢與燃氣計程車的天然氣價,以及其餘空氣污染防制事項等。

台灣綜合研究院院長吳再益表示,基於三大理由非常贊同本次空污法修法。首先、在空污基金分配上,不管從總數,還是對比概念來看,地方政府的經費都增加了。

其次、核發操作許可證上,從現行規定的不超過5年,但實務上僅核發2年,明定許可證的核發至少3年以上、5年以下,降低企業投資的不確定性。

第三、為改善汙染源,配合燃煤電廠降載,燃氣電廠可以不受排放總量限制,以緩解台灣可能面臨的缺電問題,確保穩定供電。

空污基金1995年起開始徵收,固定污染源的空污費徵收,其中六成歸地方、移動污染源的空污費則由中央統籌運用,兩者每年大約可分別徵收30億元(中央12億元、地方18億元)、28億元,另外營建工程由地方環保局徵收,每年約有14億元。

吳再益說,今年9月後移動污染源改為隨油徵收,預估可增加約19億元的經費,整體移動污染源的經費有47億元。本次修法提撥20%、約9.2億元給了地方政府,若加計地方政府原有的空污基金32億元,即地方政府空污基金有41億元,與中央政府的50億元相去不遠。

他說,現在地方分配到的款項變多了,更凸顯中央重視地方污染問題,這樣大家都可以盡全力解決地方環境污染問題。

不過,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溫麗琪表示,從空污基金的移轉,以及電廠許可證展延至少3年以上、5年以下的兩項措施來看,看不出政府面對空污有積極的做法。

溫麗琪指出,空污基金就是要專款專用,並不會因為多給了地方9.2億元,就創造多大的環境效果,除非地方有更明確改善環境的配套措施,如加強露天燃燒的稽查等,否則目前看不出救空污有直接明顯的效果。

她強調,經濟成長與環境品質還是可以共創雙贏,空污問題「有效管理還是可以出現藍天」,如總量管制就是不錯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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