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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回歸市場機制 下限費率擬刪除

2018/1/1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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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雅娟台北11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除了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27GW入法之外,原訂以化石燃料成本作為下限費率的標準擬刪除,鼓勵再生能源回歸市場機制。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2025年非核家園的目標、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明定裝置容量27GW,將逐年檢討及訂定未來兩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以及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指出,這次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主要朝開源、多元及簡便3大面向進行修法,希望鼓勵增設再生能源設置量,放寬再生能源範圍,簡化申請程序。

這次修正草案,為鼓勵小水力發電,在不改變現有環境的前提下,利用活化圳路及水利設施發電等未達20MW的水力發電,也納入條例中規範的再生能源;簡政便民部分,原本0.5MW以下由地方政府協助辦理的門檻,將提高到2MW。

經濟部能源局官員表示,20MW以下的小水力發電納入條例中的再生能源,原本以汽電共生的費率收購,未來可以採用再生能源躉購費率,鼓勵在現有的水利設施上加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增加發電量,並兼顧環境發展。

此外,由於預估未來化石燃料成本將逐漸走高,再生能源因為技術發展成熟加上發展規模等因素,未來費率可能逐漸降低,原訂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的「下限成本」,未來無論是自用或是販售,業者可以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回售給台電,不受化石燃料成本限制。

能源局官員表示,之所以取消下限費率,是政府設計的躉購費率,已經包含合理利潤。業者可以根據當時市場價格及技術發展、投資效益等規劃,決定投入規模,以及到底是否加入自由市場,或者以躉購價格回售。

能源局官員指出,如果市場價格過低,可以考慮優先自用,餘電再另行販售;再生能源業者發電在市場上販售,過了幾年後發現價格較躉購費率低,政府仍會以發電販售的起始年躉購費率標準,保證收購業者的發電量,一旦市場價格走高,業者仍然可以回到自由市場販售,提供保障機制,同時鼓勵業者投入自由市場競爭。

此外,這次修法也明訂,用電大戶應自備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經濟部目前規劃為800瓩以上契約容量用戶,不足者應購買再生能源憑證額度,未來將與地方政府討論,訂定全國適用的最低標準。

政府推動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希望2025年時發電能源占比應為天然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則提升至20%,也就是裝置容量應達27GW,目前規劃太陽光電為20GW 、風電4.2GW、水力2GW、生質能源800MW。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至106年11月底為止,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慣常水力發電2GW、風電692MW、太陽光電1.43GW,生質能97MW。1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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