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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基金立專法管理 主計總處:恐欠缺彈性

2018/4/2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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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26日電)針對中央政府機關的特種基金,立委提案訂立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以法律層級來規範,減少弊端。主計總處表示,訂定專法管理,可能造成行政程序僵化或執行欠缺彈性。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針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的設立、保管、運用、考核、合併及裁撤情形檢討」進行討論,民進黨籍立委蘇巧慧等22位立委則擬具「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提出報告。

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表示,107年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的中央政府特種基金,計有119單位,包括營業基金的國營事業15單位,與非營業基金的作業基金78單位、債務基金1單位、特別收入基金24單位、資本計畫基金1單位。

提案的蘇巧慧表示,據民國106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核計,特種基金預算規模新台幣4兆1000億元,相當於普通基金規模的兩倍。其中營業基金預算規模達2兆5000億元,非營業基金預算規模達1兆5000億元。

蘇巧慧認為,規模超過新台幣4兆的特種基金,預算龐大又繁複,目前除預算法第6章外,卻只有「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這個命令來規範,顯然不足。

她說,除部分特種基金沒有法源依據,只訂有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辦法,而部分基金也沒有退場機制。

蘇巧慧舉例,像是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底累積賸餘分別為5億7278萬元,分配用於提存公積1億元、撥充基金5000萬、解繳國庫7500萬元,以致未分配賸餘達3億4778億元,未分配賸餘不但超過分配賸餘,且分配賸餘中解繳國庫金額還比提存公積短少,令人不解。

朱澤民回應,目前對於各特種基金,已經有很多相關法規予以規範,且管理涉及各基金設立程序、預算編制及預算執行等,可依預算法、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編製辦法、預算執行要點、會計法及決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實務運作並沒有阻礙。

朱澤民說,成立特種基金原來就是因普通基金中受到法律規定繁複,才希望能有彈性空間來管理。如果訂定專法關管理,將造成行政程序僵化及執行缺乏彈性,如果以後因應政策或業務需要調整,像是要裁併基金,還需修法才能執行,可能耗費時日、緩不濟急。

朱澤民表示,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是為在處理特種基金預算上執行所編製規則,對於各特種基金的管理考核,還是要回歸到各特種基金的相關規範。

他說,站在主計總處立場,特種基金若要符合長久經營的期望,對於通案管理還是應該要從長計議、好好規劃。(編輯:蘇志宗)1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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