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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銀行法推金金分離 違者恐遭帝王條款處分

2018/5/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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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8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銀行法修法,增訂金金分離原則,違反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甚至恐遭「帝王條款」解除董監事職務等處分;另外,罰鍰上限由1000萬元增至5000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宣布研擬修正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含增訂銀行負責人競業禁止的金金分離原則,禁止銀行負責人不能同時在兩家銀行擔任董事;強化台灣防制洗錢的國際合作;增訂行政管制措施;檢討罰鍰,上限從1000萬元拉高至5000萬元;強化信用卡業務管理;以及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銀行法修法將要求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銀行負責人將以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來認定,若違反規定,可依銀行法第131條開罰50萬元至1000萬元,不排除適用銀行法第61之1條的帝王條款,停止銀行部分業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等。

所謂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是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其中,同一自然人的關係人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即某A若已在甲銀行出任董事,某A配偶將被視為某A的關係人,未來修法後,某A配偶恐無法出任乙銀行的董事。

另外,為提升金融監理效能,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本次銀行法修法增訂金管會得採行的處分措施,如限制投資、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移轉、提撥準備、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等。

莊琇媛並指出,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達到嚇阻違法之效,這次銀行法修法擬將最高罰度由1000萬元,調高5倍至5000萬元,其餘條文的最高罰度調高4倍,並考量銀行規模差異甚大,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且為求寬嚴並濟,增列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將另採適當的導正措施。(編輯:李信寬)1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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