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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 七大工商團體發聲明提6主張

2018/5/16 11:37(5/16 12: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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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朱則瑋台北16日電)公司法修法進入初審第二輪協商,七大工商團體今天聯合登報發聲明,認為修法假使強行過關,將有如一例一休一樣衝擊工商界,造成重大經營障礙及不穩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排審公司法修正草案,七大工商團體15日共同發表聲明,提出6大共同主張。

第一,最終實質受益人申報部分,無需定期申報,有變動再申報,有限公司則無需申報;第二,如果沒有相關完整配套措施,貿然取消法人董事制度,將造成現存的投資控股公司無所適從,降低法人投資意願;第三,持股過半股東得召集股東臨時會部分,必須設有繼續一年以上持股限制,需先請求董事會召集,並報主管機關同意,主管機關必須針對大股東適格性為審查。

第四,公司法第177條規範委託書制度,擬修法限制委託書不得用來選舉董監,工商團體認為委託書制度運行有年,已建立完整配套及監督機制,不宜廢除;假使沒有完整配套措施可以確實辨識人別,反對增加以視訊、語音會議等方式參加股東會。

第五,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及複製權限,與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相同,將執行權限與監督權限混為一談,疊床架屋、體制紊亂,應予刪除。第六,公司法擬增第215條之1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公司得依章程設立公司治理人員,工商團體認為執掌與現有人員重疊,不如獨立董事有效能,強制設立法遵成本過高,應改為由公司視實際需求得為設置。

七大工商團體聲明中表示,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在監理標準及資本市場連結程度本不相同,要套用同一制度在學理上雖然有理想性,但工商界眾多企業主每天面對激烈市場考驗,無法再承受額外成本與影響穩定經營法規介入。

工商團體聲明指出,沉重呼籲立委諸公及主管機關能體察真正民情,給工商界一個貼近實務需求公司法,讓工商界得以有良好生存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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