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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農產履歷 8/4起強制標示

2015/5/2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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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龍珮寧台北22日電)食藥署公告,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的散裝食品應標示生產者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包括蛋、肉、魚、蔬果等,自8月4日生效。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規定即日生效,食藥署提出草案預告,所有散裝食品自8月4日起實施。

2013年國內爆發市售生鮮蛋品出現「虛擬牧場幽靈蛋」,有3家牧場,包括木崗專業牧場、自然牧場、元氣牧場都非農委會管理在案的牧場,自此之後,強化管理。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說,通過農委會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範的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及優良農產品的散裝食品應標示,如CAS認證。

他說,包括由農場、畜牧場、養殖場、生產合作社、產銷班或產製者等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標示方式是在陳列販售場所,用卡片、標記(標籤)、標示牌等型式,公告在明顯辦明的地方。

他指出,標記(標籤)標示的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應標而未標依法可罰3萬到300萬、標示不實4萬到400萬。10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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