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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文化資產擬增口述傳統

2014/7/3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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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1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增訂口述傳統為無形文化資產、處分逾50年公有建物前,應先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有關文化資產的定義,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這次修法在無形文化資產中增列「口述傳統」,例如泰雅族史詩吟唱,以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例如雅美族飛魚祭的捕魚知識與技術。

為使民眾自幼培養文化資產保存觀念,草案增訂透過學校教育體系,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

草案增訂,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為避免因經營管理定位不當,導致無法彰顯古蹟價值與意義,草案明定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的古蹟,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的理由與價值。

因聚落建築群的修復與古蹟不同,草案明訂聚落建築群修復辦法的法源依據。

此外,基於刑罰明確性原則,暫定古蹟具有等同古蹟的保存價值,因此如有毀損暫定古蹟的行為,與毀損古蹟同樣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後,將送立法院審議。1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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