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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民團 內政部朝鬆綁管理

2014/8/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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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2日電)內政部表示,現行管理人民團體祭出限期整理的行政命令案例並不多,大法官對條文作出違憲解釋,也是對內政部將來修法的支持。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認為內政部主管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其理、監事職權應停止的條文違憲。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今天表示,在督導人民團體辦法中,有不同層次的行政命令,所謂限期整理處分是指一個團體違反章程,最常見是理監事逾期未改選,而以限制性措施,讓這個團體完成改選。

陳志章表示,其實現行作法採用限期整理的案例並不多,多數是以警告或撤銷職權方式;先前一個有名的案例是商總理事長改選爭議,內政部則是以「指定人」來處理,會視情況有不同做法。

他認為,內政部督導人民團體,是朝符合民主深化做法,大法官釋憲,也是對內政部將來修法的支持。

依照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

內政部另已研議修改其中的社會團體管理法,把目前的許可制朝開放為登記制,除了涉及公共財及與人民業務有關的業務外,基本上登記後就可以成立,以加強人民結社的自由。

內政部說明,所謂社會團體較屬於聯誼性質,過去常見如獅子會、同鄉會、校友會等等;但近10年來社會福利、學術團體或是因兩岸交流趨於密切下出現的經濟文化團體大幅增加,其中有些因需管理方式不同,所以未來雖朝向開放登記制,但在管理端可能會較謹慎。10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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