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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明訂專科護理師工作

2014/8/5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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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明訂專科護理師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補充醫師人力。

民國89年護理人員法修法,建立「專科護理師」制度。要成為專科護理師,須有內(外)科相關領域臨床實務經驗3年以上,並在衛生福利部認定的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接受6個月以上專科護理師臨床訓練,擁有實務經驗及訓練證明文件。有前述經驗後,參加甄審通過者,才能領有國家發給的專科護理師證照。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蔡明忠受訪表示,專科護理師介於護理師與住院醫師間,經受訓與考試,有較進階技巧,可在醫師指示下,協助醫師在臨床工作執行業務。執行工作內容接近資淺住院醫師,等於是醫師替代人力。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規定,專科護理師及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護理師,可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業務範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蘇清泉表示,衛福部希望將來逐漸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範圍,需更多輔助人力,才不會使病人照護產生缺口。台灣不像國外有「醫師助理」,需更多專科護理師補足醫師人力不足。

他說,台灣目前有4400多名領有證照專科護理師,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不少專科護理師會在醫師指示下執行業務,但執業範圍沒明確規範,許多專科護理師遊走於密醫罪法律邊緣。修法明確賦予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法源,明確讓專科護理師成為醫師補充人力,免於執業範疇不明觸法。

蘇清泉表示,修法後專科護理師將可在醫師指示下進行侵入式治療,如置換鼻胃管、換氣切管等,但醫師還是要負全責。1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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