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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修投票年齡 立委將送釋憲文

2014/10/20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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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日電)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明天將到司法院提出朝野立委連署的「憲法並未當然限制年滿18歲國民普世價值之選舉權」釋憲案聲請文。

丁守中明天上午將到司法院拜會司法院長賴浩敏,並遞送朝野52名立委聯署的釋憲案聲請文,希望繞過修憲高門檻,為修法降低投票年齡尋求空間。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丁守中的釋憲聲請書指出,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也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但憲法無明訂年齡限制,且罷免、創制及複決行使複雜度遠高於選舉權,不應僅限制選舉年齡;憲法明顯區別「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調降選舉權年齡不會引發是否須同時調降被選舉權年齡疑慮。

釋憲聲請書指出,立委為降低選舉權年齡門檻,曾多次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院院會也在今年5月30日,將朝野立委提出的降低選舉年齡修憲案交付修憲委員會審查。

不過,釋憲聲請書指出,修憲門檻很高,短時間內實難達成目標。如果大法官會議能接受這項解釋案,並做出有修法空間解釋,功德一件。10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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