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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食安賠償舉證責任反轉

2014/11/1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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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明定業者違法添加、攙偽、假冒導致損害於消費者,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舉證無關損害或已盡力注意才可免賠。

現行食安法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消費訴訟。不過,實務上常因舉證困難,導致受害者無法獲賠償。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重新分配舉證責任,明定業者違法添加、攙偽、假冒、使用有毒食物容器等導致損害於消費者,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從現行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計算,改為每人每一事件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計算。

現行食安法訂有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法源,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未來食安事件刑事罰金、沒收現金、行政罰鍰、沒收與追繳的不當利得都將納入食安基金。食安基金將用於支付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食安訴訟的律師報酬、訴訟費用,及食安法規定的獎金等。1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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