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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定勞工申訴保護條款

2015/1/2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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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明定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行為。

現行勞動檢查法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於受勞工申訴後,應儘速派勞動檢查員檢查申訴內容,並應通知申訴人結果。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育仁提案修法,現行法雖訂有勞工與工會申訴權利,實務上權益受侵害勞工常畏懼雇主報復,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其他不利勞工行為,勞工寧可默默忍受或自願離職,申訴勞工保障形同具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行為;勞動檢查機構管理勞工申訴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10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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