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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原民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

2015/12/1 10:27(12/1 11: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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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條文增訂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提案增訂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鄭天財在法案三讀修正通過後發言時表示,原住民族部落為各族傳統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中心之基礎,而部落又以部落傳統領袖為部落中心,但從明、清、日據時代到中華民國的地方制度,都忽略部落的事實存在,加上經濟及社會型態轉變等多項因素影響,導致部落組織及部落傳統領袖地位受嚴重衝擊。

鄭天財表示,他要感謝第五屆原住民立法委員完成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制定,將部落納入原基法,但卻疏漏了未就部落之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予以規範,因此才提案修法,以法律明訂部落為公法人,「這是原住民族要回失去的原有,要回原住民的根」。

鄭天財表示,在增訂條文公佈施行之後,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完成,部落組織及其權利義務的相關辦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1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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