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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違反感染管制 最重可處停業

2015/12/1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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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1日電)立法院今三讀修正通過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若醫療機構未依主管機關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或違反主管機關訂定的感染管制措施,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業處分。

衛生福利部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落實「感染管制」政策,對於醫療機構與安養、養護、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類似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的輔導及查核有加強的必要,盼修法後能周延傳染病防治措施。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並應防治機構內發生感染;對主管機關進行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若醫療機構未依規定執行或違反感染管制措施,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視情節輕重,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次修法也新增,違者可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第33條也規定,在安養、養護、長期照護機構、矯正機關,對於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責任,並須依主管機關規定,執行感染管制工作,避免場所內發生感染,對主管機關進行輔導及查核,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違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視情節輕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另外,為利於安養機構等場所感染管制措施之執行、輔導與查核,這次修法也在條文中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感染管制及查核辦法。10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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