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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總統當選人有交付協商權

2016/4/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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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交接小組協商。若經立法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總統交接條例草案」,總計11個條文,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會議處理。他會後受訪表示,最快4月中旬可望完成立法,但若國民黨團有意見,要求交付協商,可能要到520前後才能處理。

草案規定,總統交接條例草案,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的準備事項。

草案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辦公事務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辦公事務費用的編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中爭執最久的條文就是第9條,原內容為「總統當選人就重大爭議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並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立即暫停執行該有爭議性重大政策或預算」。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這是「總統當選人擴權條款」有違憲之虞,不能加;後來民進黨團同意將條文改為「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並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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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說,第九條第二項是說明總統與總統當選人若有意見不同時怎麼處理?國民黨團認為應照憲法規定處理,不應該有意見就找立法院背書、裁決,用立法院裁決現任總統與總統當選人本身的爭議,本身更有爭議,應回歸憲法交給全民判斷與公決。

林為洲說,立法院院會處理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時,將提出政黨協商。1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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