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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放寬部分更生人可開計程車

2016/7/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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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7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曾犯走私罪的更生人,可以在服刑完畢5年後,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交通部表示,更生人反映工作權及基本生活受限,經配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及監察院調查意見適度檢討,針對所列各類罪刑逐一進行檢討,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整體再犯率較低,因此放寬在服刑完畢逾5年,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得申請執業登記。另設但書規定,他們應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始得執業。

交通部,由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次配合修正名稱與條次,保留納入終身禁業範圍;實務上已無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案件,則予以刪除。

此外,現行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236條各罪之一,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會被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

這次修法把吊扣執業登記證的刑期訂為逾6個月而沒有緩刑宣告,增訂3年內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並刪除吊銷駕照的規定,但加入酒駕、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為罪刑態樣。10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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