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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保險業投資公共事業可任董監事

2016/10/21 18:18(10/21 18: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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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事業者,可以擔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但席次不得超過總數3分之1,也不得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並考量現行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多要求投資者應成立特殊目的之公司,專門負責該投資個案之營運,但這種公司多非屬公開發行公司,但現行法律卻沒有明確規範類似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監督與風險管理機制,因此提案修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法案初審時表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可適度提升服務品質及帶動周邊產業之經濟發展,也能紓解政府財政,無論對民眾、保險業或政府而言,均有實益。

金管會表示,為了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保險業清償能力,賦予保險業對所投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具有一定程度之監督管理能力,以控管其投資風險,應有其必要性。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可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但席次不能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的3分之1,同時並不得指派為經理人。1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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