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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電業法 電業管制機關電價機制待協商

2017/1/11 10:08(1/11 10: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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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1日電)昨天已部分完成二讀的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經朝野立法院黨團協商後可望三讀,但電業管制機關、電價機制與核廢料遷移等問題則待協商。

立法院院會昨天二讀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無爭議條文,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午再召集朝野協商電業法修法。如果協商沒共識,預計表決方式完成三讀。

為鼓勵綠電發展,二讀條文明訂,再生能源應優先調度、得直接供電給用戶;在一定裝置容量下,不受備用供電容量限制。

二讀條文明訂,再生能源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與該用戶,不需像一般發電業,只能售予公用售電業,再轉售給民眾。

二讀條文明訂,發電業年度分派盈餘時,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全年純益只要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應提撥超出部分的半數;超過25%部分,應全數提撥;款項半數作為維護機組、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其餘半數應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不過,草案中有關「電業管制委員會」應為二級或三級機關?及委員會是否須為獨立機關;「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電價費率審議會」組成的政府及民間團體代表,何者不得少於1/2?及非核家園目標應如何入法等,仍未二、三讀,尚待協商。1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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