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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公務員在陸轉機須報准 非新規

2017/3/1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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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16日電)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今天表示,公務人員經由中國大陸轉機須報准,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非新的管制禁止措施,也不是加強管制,希望外界不要過度解讀。

邱垂正是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例行記者會中,答覆媒體提問時,做上述表示。

他指出,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管制第一線執法時,對於公務員經由中國大陸轉機是否屬兩岸條例第9條「進入大陸地區」有疑義,函請陸委會解釋。陸委會1月26日行文各機關,函示公務員經由中國大陸轉機事前須申請許可或報准。

他說,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確認中國大陸機場屬於兩岸條例第2條規定的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地區的涵蓋範圍,因此公務員經由中國大陸機場轉機(入境轉機或過境轉機),須事先報准。

他表示,一般十職等以下公務人員須在所屬機關報准,政務官,涉密人員、直轄市長、離退高階公務員等須經聯審會審查,報准許可部分的作業時間約一週。

邱垂正指出,陸委會的解釋函純粹就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適用疑義所做的法規解釋,並非新制定的管理規範,適用的主體也並未擴大,請外界不要過度解讀。1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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