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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租賃專法 押金以2個月租金為限

2017/5/18 19:02(5/18 19: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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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8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承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同時給付押金給出租人,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並於契約消滅時返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列席,審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因上次會議已詢答完畢,上午宣讀完各版本修正動議後,隨即進入逐條審查。經整日逐條審查,僅進行到第10條,內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宣布,擇期再審。

內政部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檢視現行租賃住宅市場問題,包含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租賃住宅廣告資訊未真實透明、沒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等,導致租屋族保障不足。

朝野立委討論後達成共識,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15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則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朝野立委達成共識,租賃期間若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需要時,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應於契約終止前1個月,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另外,條文也明定,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1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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