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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家暴離婚或喪偶 歸化門檻放寬

2017/6/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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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日電)為加強對外籍配偶的照顧,內政部今天表示,未來受家暴離婚未再婚或喪偶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所需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將採寬鬆認定,無金額門檻限制。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列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的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國人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的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可適用較寬鬆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如雇主開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即可,以強化對外籍配偶的照顧。

內政部說,「國籍法施行細則」的修正,簡化許多歸化申辦作業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以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需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書,未來戶政機關將與移民署合作,由戶政事務所透過跨機關資訊平台服務代查,讓申請歸化國籍者得免附居留證明資料,免除民眾奔波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書的不便,同時替民眾省下新台幣100元規費。

內政部說,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所需的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如相關當事人同意,將由戶政事務所代理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申辦國籍變更及換(補)發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所需文件如有戶籍資料可稽者,也可由戶政機關代查。

此外,內政部說,新增提供居住國外者得就近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或補發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的便捷服務。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內發布施行。10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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