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許志堅收賄判刑 監院無異議通過彈劾

2017/7/11 11:16(7/11 15:44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1日電)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擔任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收受建設公司賄賂新台幣615萬餘元,又接受設宴款待、蕭邦表與金條,監察院今天無異議通過彈劾。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許志堅,彈劾理由指出,許志堅自100年5月起到103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配偶周麗惠交付賄賂615萬6350元,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案審議加速順利進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商業會計法的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

監委指出,許志堅分別收受周麗惠贈與的蕭邦表1支,價值21萬6750元、金條2條,價值47萬3500元,均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規定,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監委說,許志堅多次參加周麗惠的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規定,核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監委以11票對0票,一致通過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許志堅等人被控利用經手都市更新案,向建設公司收賄,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年3月間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判許志堅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1060711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