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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等特考任用違憲 內政部月內公布處理案

2018/1/3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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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30日電)警察三等特考任用有差別待遇,大法官宣告違憲。內政部今天表示,將成立專案小組針對本案研商,預計1個月內公布處理計畫,目前粗估受影響人數約近5000人。

司法院大法官26日做出釋字第760號解釋,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導致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宣告部分違憲。

全案起因於林慶昌等13人分別通過民國91至93年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僅經警專受訓,不符巡官任用資格,與同批考試錄取人員但具警大學歷者一律派任巡官相較,形成不平等待遇。林慶昌等13人申請至警大受訓遭拒,經行政訴訟敗訴而聲請釋憲。

由於司法院指出,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的不利益差別待遇。

內政部警政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內政部長葉俊榮昨天已召集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及法學專家等相關人員開會研商,將就聲請人部分儘速依司法院解釋文處理。

另外,聲請人以外的其餘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也一併考量處理。

根據警政署資料顯示,99年以前通過三等特考,未至中央警察大學受訓取得警正三階以上任用資格者,初估人數約近5000人左右。

警政署說,葉俊榮指示由內政部次長邱昌嶽邀集法學、警政專家學者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海巡署、消防署、警政署及中央警察大學成立專案小組開會研商,並於1個月內提出本案處理計畫及公布。

司法院解釋文指出,由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導致內政部警政署實務上可以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筆試錄取而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的人員,一律安排到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完成考試程序。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警政署將一般生一律送到警專訓練,造成同批考生僅因是否具有警察體系學歷,而在未來升遷有不同待遇。(編輯:李錫璋)1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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