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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等特考任用違憲 處理方案出爐

2018/2/2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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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7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因應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60號解釋,保障民國99年以前三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權益,規劃於110年前分梯次完成6936位人員進修教育。

內政部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司法院今年1月公布釋字第760號解釋,認為民國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法取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而違憲,內政部長葉俊榮指示「全盤處理、循序漸進」,處理計畫今天出爐。

內政部表示,本案訓練性質定位為「警察教育條例」的進修教育,於警察大學警佐班增開第4類班期,受訓4個月;為兼顧警力運用及教育訓練品質,在警察大學教育訓練2個月及在實務機關實習2個月,並規劃自108年起至110年止3年內分梯次完訓。

內政部說,依據解釋文擇優任用、用人唯才的精神,完訓人員將採「原機關候缺派補、擇優陞任」,警察人員則考量個人意願及因部分機關職缺有限,得於現職機關候補他機關職缺方式派補,以兼顧其派任的權益及家庭生活的穩定。

內政部指出,積極推動以適時、適度增加地方警察機關巡官員額方式,改善基層員警陞遷體制及職務結構,增加員警陞遷機會,並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以尋求支持,朝修改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方向努力。

內政部說,經調查統計,符合調訓資格有6936人(含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為顧及調訓期間的警消人力彈性運用,除聲請人優先調訓外,另具有考試院98年訴願決定至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特別訓練班)資格人員,列第2階段分梯次調訓,其餘人員列第3階段調訓,並依考試年度分梯次於108年起調訓。(編輯:張均懋)1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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