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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管中閔當獨董不符規定 台大應說明

2018/5/3 12:38(5/3 14:4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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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3日電)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天表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台大跟台哥大簽署產學合作契約前就去當台哥大獨董,明顯不符規定,「請台大出來講清楚」。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台大教授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月上任,卻遭質疑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赴中國大陸活動等爭議,教育部4月27日正式以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回遴選結果。

對於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的獨董爭議,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上午在院會後記者會指出,教授要兼任企業獨董有兩個方式,一是學校跟企業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二是學校或政府持有企業股份,可直接派任教授當獨董,就不用簽產學合作契約。

徐國勇表示,台大的確有台哥大股票,但管中閔並不是由台大派去擔任獨董,是台哥大找管中閔去的。而且管中閔向台大申請擔任台哥大獨董時,申請書寫明是要簽產學合作契約才就任,管中閔明顯不符規定,「請台大出來講清楚」。申請書上也有註明,需台大書面同意後才可以校外兼職。

徐國勇說,台大去年9月26日同意管中閔兼職、9月29日簽產學合作契約、10月2日發公文給台哥大,但是管中閔6月就去當獨董,「為什麼急著去,這人性嘛,獨董薪水很高」,想多領幾個月薪水也沒錯,但人性不能違法,時間還沒到,就不要去領。

另外,經濟日報報導,企業股東會確定獨董人選後,公司才能跟學校簽產學合作契約,若獨董須在契約簽訂後才能上任,董事會就可能有空窗期,影響教授出任獨董意願。例如台哥大是在去年6月通過管中閔獨董案,但9月才跟台大簽契約。對此徐國勇回應,企業可在獨董任期快到期前幾個月,就先準備召開股東會、通過董事人選,時間上綽綽有餘。(編輯:林興盟)1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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