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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來台財力證明 擬降為10萬

2018/5/13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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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3日電)為鼓勵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內政部擬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將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團體旅遊、個人旅遊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20萬元降為10萬元。

內政部已於5月11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這項辦法,預告期為60天。

內政部在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施行是民國104年4月,鑑於兩岸交流的環境持續發生變化,為提升兩岸旅遊品質及維持交流秩序,所以提出修正草案。

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以上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情形,得申請許可來台觀光。

內政部表示,為實質鼓勵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擬調降應備存款為新台幣10萬元,且參考現行「東南亞國家人民來台先行上網查核」的資格條件,擬將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國家有效簽證也列為可取代財力證明的選項,以提升旅客來台旅遊意願。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許可來台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的應備存款條件,也擬比照從現行20萬元以上,調降為10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為落實人流安全管理,內政部打算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個人旅遊,應檢附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5天,內政部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停留相關規定後,打算增列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

經許可來台觀光的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為明確規範,內政部擬將選舉造勢、助選或政治性質公眾活動、進入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等,都規範在條文內。

此外,考量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市場已逐漸成熟,內政部擬調降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的資格,由現行必須是成立5年以上的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改為成立3年以上即可。

現行規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出現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每一人扣保證金10萬元,考量目前情況多半是旅客趁返回飯店後自行離去,旅行業實在難以有效控管行蹤,所以擬調降為扣保證金5萬元。(編輯:林沂鋒)10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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